有一位姓张的女士,她和丈夫共同居住在婚前丈夫承租的房管局管理的公房两间已十多年了。现在房产该如何处理?
解释: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的,离婚后,即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双方均可承租。所以,张某对她和她丈夫共同居住10年的公房均有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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